可以變更欺詐
合同嗎按照我國《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欺詐行為的
合同,是無法律效力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
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二、有欺詐行為的
合同怎樣處理?欺詐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新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在欺詐
合同中,欺詐人對訂立
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
合同的目的。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
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
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