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陰陽
合同效力的認定都是結合案情從這兩條中拷量,最終確定一條,要么認定
合同全部無效,要么僅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有效。下面將結合法院的審判實踐分析一些具體情形。
1.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
2.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
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
合同不抵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
陰陽
合同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是一種客觀現象,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法院審判也相對比較寬松,除非差價太大,往往根據
違約情形選擇適用對
違約方不利的規定。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對于差價以裝修名義并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
合同有效。
2.對于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
3.對于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以低價過戶損害其利益的,一般認定
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4.對于買方不想買而主張賣方避稅,或者簽現售后只想以現售
合同上的低價買,一般認定
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5.對于雙方仍想交易但過戶時一方主張以真實價過戶,另一方拒絕的,會調解,調解不成則認定
合同不成立。
6.沒簽過戶確認書,現售價變少的,視為雙方意思變更,現售
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