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根據是什么?辭退員工補償根據是依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當中的42條和47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被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一)用人單位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職工進行重組,通過法定程序開除職工的;(二)勞動
合同期滿后,公司決定不續簽勞動者,并且公司維持或者增加勞動
合同中規定的續簽勞動
合同的條件,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除外;(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勞動者;(四)用人單位決定在解散前解雇職工的。二、辭退補償給付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1、第47條向工人支付的經濟補償應按其在該單位工作的年數計算,并應每到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月工資的一半計算。勞動者的月工資比用人單位的直轄市或者地區的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高三倍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是用人單位人民政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賠償的最高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雇傭關系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該根據規定雙倍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員工在工作中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發現后,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無需事先通知,更不必支付補償費用。如果情況特別嚴重,也會依法對員工追究刑事責任。在日常生活當中對大多數的被辭退的勞動者來說的話,他們比較關心的是自己的工資能夠正常的支付,還有一些獎金方面的問題,以及如果存在著違法犯罪現象是否可以向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索賠,實際上索賠是可以的,因為存在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