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受理了工傷申請但是不認定工傷可以復議嗎?可以申請復議,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工傷
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二、工傷認定的標準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并不是說社保局只要受理了工傷申請,其結論就一定按照工傷事故來處理,也只有經過工傷認定才能確定下來到底是不是工傷事故。問題是勞動者本人就算是要申請復議,也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推翻第1次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