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色弱可以辭退員工嗎?
一、對于色弱可以辭退員工嗎?
對于此員工是可以進行辭退的。
可以依據《勞動法》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職工患病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
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
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2、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3、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
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
醫療期內
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三、《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色弱也算是勞動者自身身體的原因,但如果要辭退員工也是需要過了
醫療期之后才可以進行,只要在
醫療期限之內那么辭退員工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而對于超過了
醫療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在實施這種行為的時候也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