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什么時候確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什么時候確定清算人?
一、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什么時候確定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二、合伙企業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合伙企業解散的事由如下: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合伙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意繼續經營合伙當然終止。這意味著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伙企業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后臺伙人對繼續經營合伙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長合伙經營期限。延長后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合伙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伙便解散則設立合伙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伙解散。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伙協議是否約定有合伙經營期限合伙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伙協議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時合伙關系自當消滅合伙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斷發生退伙而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試想如果合伙企業里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那么這樣的合伙企業與公司何異如果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還會有多少人去設立公司?要知道,律對于公司的要求可比合伙企業要嚴苛得多。另外《合伙企業法》也有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8、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伙企業如果要進行解散的話,那么就必須要確定清算人來幫助企業進行清算,而且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沒有確定好的,就需要進行指定 ,所以,在申請清算的時候就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才能盡快的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