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
起訴審限有多長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審查
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行政訴訟的
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
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
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
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
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審查
起訴是對公安機關的相關案件調查線索的進一步整理和確認,如果公安機關調查的案件不足以在法院上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判刑,那么法院將不會通過審查
起訴。只有當公安機關搜集的案件信息和證據充足,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的話,才會被進行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