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仲裁裁決有錯誤怎么辦?1、仲裁裁決有兩種: 一種是依據作出的裁決,一種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作出的裁決。前一種,當事人認為有錯誤,可以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后一種,如果認為裁決有錯誤,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起訴。對仲裁裁決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2、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
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二、根據補正內容的不同,其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一)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具體裁決意見等予以糾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決的,當事人對新裁決書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決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二)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筆誤,在制作該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正后,若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視為新的裁決,其
起訴權限定在收到原裁決之日15日內。綜上所述,申請撤銷裁決應當符合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
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 應當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