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執行法院
管轄地是哪里?
一、行政強制
執行法院
管轄地是哪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
執行。
二、行政強制
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
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
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
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
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
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
執行行政罰;二是
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
執行、
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
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
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
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強制
執行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不同情況下應當根據行政強制
執行的具體條件來進行認定,當事人應當嚴格
執行行政決議,對于不屬于決議的,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