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工程項目建設中,從政府審批到建設單位發包,從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承包到建設單位驗收,構成一條前后銜接的鏈條,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有的建設單位在資金不足、融資渠道還未落實的情況下,便盲目上馬。有的建設單位甚至先上馬,后籌資。還有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審批后,隨意增加預算,擴大工程規模和建設標準。有的建設單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錯誤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同業競爭激烈、僧多粥少、饑不擇食的心理,搞帶資承包,墊資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結算后不及時償還欠款。
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競爭激烈, 有的甚至主動帶資承包、墊資施工。大多數單位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缺乏信用風險意識,在簽訂和
執行合同中不善于應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少數單位
執行合同不力,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延誤工期,為建設單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涌入到
建筑市場中來,加上農村施工隊伍的迅速發展,使本來就供過于求的
建筑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惡性競爭的現象也是屢屢發生。業主與施工企業間已經失去了本應有的平等地位,一些業主往往在
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條款。施工企業自是有苦說不出,就是東挪西借墊資承包也要做下去,因為沒有工程就沒有盈利,企業也就無法生存下去。所以施工企業就會冒著極大的風險尋求企業的生存之路,這就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隱患。
建筑企業法制觀念薄弱,
合同簽訂與管理存在問題一些
建筑企業雖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來解決,但在實際遇到問題時并不愿意訴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糾紛影響與業主的關系及在其他業主心中的企業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牽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財力,耗費時間比較長,且即使勝訴也不一定能夠順利的
執行。而相關法律的不健全及其適應性不強也給一些業主制造了鉆空子的機會,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制造了困難。同時企業中負責簽約的人員大多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對
合同缺乏周密細致的考慮,僅僅以爭得工程為目的,為以后
合同的實施埋下了隱患,也給最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制造了困難。在
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一些企業并沒有指派專人負責,以至于沒有及時的發現業主的
違約行為,也沒有詳細的記錄,也就失去了索取工程款時有力的書面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