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定金和訂金哪個能退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區別。“定金”還是“訂金”,哪個退哪個不退,確實困擾了不少人。具體來說,“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
合同的保證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可視為“預付款”或“誠意金”,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要求返還。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訂金是可以退還的。特別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二、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別?1、性質不同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
合同的成立和
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定金
合同是從屬于主
合同的從
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
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
合同簽訂和
合同履行的功能。2、數額限制不同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20%。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于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3、法律后果不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
合同或
合同生效后不履行
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
合同或
合同生效后不履行
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
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訂金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不管是定金還是訂金,在使用上其實都是比較廣泛的。但要從哪一個能退哪一個不能退來說,自然是定金要更好一些。一般當事人約定了定金的,往往就會適用定金罰則。建議當事人在約定的時候,最要說清楚,然后以書面形式寫明白,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