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觸犯了重婚罪可以
離婚嗎?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犯了重婚罪后一方想
離婚的,另一方不想
離婚的,想
起訴離婚的一方可以
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后法院一般是會判決
離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二、重婚罪的界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重婚的行為界定為: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即構成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結婚卻以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姻后事實婚姻;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
同居而重婚。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餅居。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范調整的通奸、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橥鈶賱t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奸、婚外戀都屬于有悖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范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3、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在進行
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女方需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方面進行辯護,同時在進行辯護時也是需要對每一個論點都要簡明扼要的闡述,那么律師在進行辯護時也是需要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如果出現偽造或者虛構證據時當事人也是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