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屬于有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
離婚”,如
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
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
同居關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訴“
離婚”,如
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
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
同居關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按非法
同居關系對待。二、哪里能解除事實婚姻如果是1994年2月之后沒有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屬于事實婚姻,只是屬于
同居。現在的法律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如果是事實
離婚要
離婚就可以
起訴到法院要求
離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實婚姻而是一般的
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
同居關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財產或者孩子的
撫養權、撫養費的糾紛就可以
起訴到法院。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
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事實婚姻如今在我國已經很少見了,按照有關規定,自1994年2月之后,即使男女沒有登記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也不會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是按照非法
同居關系對待處理。于是,對于解除事實婚姻與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規定的方式就不同。尤其是對于
同居關系的解除,原則上是由當事人協商解除。但如果是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需要解除的話,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