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的稅款罰金計算是怎么樣的?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一般以實際情況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
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的除外。二、逃稅罪單位犯罪雙罰制的規定是怎樣的?在我國刑法中將這種兩罰制界定為單位犯罪的兩罰制,是與單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目前,這一制度主要是指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中的相關成員處以自由刑為主的多種刑罰手段的刑罰制度。兩罰制又稱雙罰制,是指在運用刑罰方法處罰的同時,也處罰與該犯罪有關的法人內部成員。是當今確立法人犯罪或單位犯罪的國家最為推崇的一種處罰方式。具體概念可以概括為司法機關在對違反刑法應該接受處罰的單位或法人進行定罪
量刑時,既處罰單位或法人又處罰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種制度。對于這一制度的具體運用內容,各國立法均存在差異,但總體上卻是保持一致的。單位犯罪的兩罰制是伴隨著單位犯罪在我國的確立而廣泛采用的一項制度。綜合上面所說的,偷稅漏稅的行為不僅要承擔刑事的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罰款,但對于罰款的金額就會結合逃稅的金額來進行計算,對于多次犯罪的一般也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