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隱瞞債務怎么辦?
離婚時夫妻一方隱瞞債務如果是存在著惡意逃脫的現象的話,那么是需要重新的進行分配的。
離婚時分割財產,首先要分清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然后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在此期間,一方為達到多占財產的目的,有可能把本應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采用隱藏、隱瞞等手段,以逃避分割。如在
離婚期間另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可要求對其財產進行分割,但有時由于種種原因,另一方也許在
離婚后才會發現一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此時,另一方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可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隱瞞的財產,當然提起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為當事人發現該隱瞞的財產次日計算三年內。而且,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提
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該財產的,法院可依法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判決可以少分或不分。二、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離婚的時候可能比較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其中一方為了使自己能夠分得更多的財產,所以一個一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有一種情況,就是對于夫妻的共同債務來進行隱瞞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如果對于對方不是一種損失,那么就由隱瞞方來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