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批捕書可以拒絕簽嗎?根據法律規定批捕書不可以拒絕簽,如果不去簽字對案情沒有影響。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
逮捕。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批準
逮捕的申請書是由公安機關所作出的,然后最終的結果書也是需要由家屬或者是相關的人員來進行簽字的,如果拒絕簽字的話,那么對于批準
逮捕的程序并不會存在著一些強制方面的影響,仍然會進行批準
逮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