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在勞動者入職不久后,用人單位就會與其簽訂勞動
合同。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
合同的內容包括什么呢?此外,在實踐中,若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但之后有補簽勞動
合同勞動者還有雙倍工資嗎?下面我們為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
一、勞動
合同的內容包括什么
1、
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2、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對勞動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工作環境等;
3、勞動報酬和
保險福利待遇。包括勞動者在
合同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者、工傷、
醫療等
保險待遇等;
4、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注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身份證號碼;
5、雙方在履行勞動
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制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
6、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
7、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8、變更、解除、續訂勞動
合同的條件和手續;
9、違反勞動
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10、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書上蓋法人公章或勞動
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名蓋章;勞動
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意見及蓋章;
11、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在勞動
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幼兒入托、子女入學等;
12、勞動
合同生效的時間。
二、補簽勞動
合同有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
合同”是用人單位并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即“兩倍工資”和 “補簽
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
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勞動
合同的內容包括什么?我國《勞動
合同法》中早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有時候會出現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不給員工繳社保等情況,而對于這些情況,您可以先跟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了,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你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