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夠解雇勞動者,也就是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
合同,對于勞動者而言,此時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
合同的。但具體說來,法律中規定的,勞動者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
合同呢?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勞動者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
合同?
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已違法,你有權要求解除勞動
合同,不用等30天后離職,現在就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而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拒絕你解除勞動
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就應到當地勞動保障局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解除勞動
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該怎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于勞動者要求解除
合同的情形,法律中并沒有規定的特別嚴格,說的簡單點,其實只要勞動者想離職,那么基本上都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要求的。至于勞動者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
合同,你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