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假裝釋放的意思,是針對一些被判處較長時間監禁刑罰的人,設置一定的考驗條件,一定時間內如果遵守了這些規則就不再
執行剩余的刑罰。
假釋的對象有嚴格的規定。被判徒刑的,有期限的至少
執行一半,無期限的至少
執行13年,遵紀守規,認真改造,放出來不會再犯罪了,可以申請假釋。對于特別特別嚴重和暴力的犯罪一般是不能申請假釋的,因為假釋會讓其回到普通生活上,因為其先前的行為,很可能對普通大眾造成危險。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
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
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目的是給予認真改造的犯罪人獲得自由的機會,讓他們知道自己認真改造可以提前被放出去,這樣就能促進他們認真遵守各種規定,好好改造,同時也激勵其他罪犯認真改造。符合條件的被假釋出去,也可以降低監獄的管理成本。
如果被假釋就要到社區進行改造,被假釋的人要認真遵守各種法律規章制度,接受監督,認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不能隨便見人,更換住址的話及時報告公安局。需要注意的是假釋有可能會被撤了。如果被假釋人能認真遵守規定,假釋結束了就意味著刑罰
執行完了,不再被抓。如果沒有認真遵守規定,又進行了新的犯罪或者被發現之前還有犯罪的,就會被取消假釋,重新被抓,新犯的罪和老罪要一起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