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實踐來看,普通程序簡化審的簡便,主要體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特別是法庭調查階段。與一般普通程序相比,簡化審簡明、高效、便捷的優勢在庭審各個階段都能得到體現。具體地說,可簡化以下內容:
1 、控辯雙方在宣讀、出示證據時可僅就證據提取的時間、地點、機關、證據名稱、證明事項做簡要說明,不必宣讀、出示證據詳細內容。
2 、對證明同一事實或內容的多個證據可綜合說明或只讀重點證據,不必逐一宣讀或出示。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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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辯雙方對同一事實或內容的多個證據可一并出示,并發表對證據的意見,不必一事一證、一證一質。
4 、控辯雙方在發表公訴、辯護意見時,可省略對事實的綜述以及對犯罪構成和法律適用的論證,可簡要提出對被告人應認定的罪名和
量刑建議及理由。
5 、審理的期限可參照簡易程序相應縮短。
6 、訴訟文書、判決書的制做可逐步向簡易程序的方式辦理。
總之,能在被告人認罪的前提下,大膽地將普通程序案件簡化審理,一是能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將節約下來的有限的司法資源投入到疑難復雜、重大、有影響的案件上;二是能在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有效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在實踐中需要認真探索,逐步推行之,以確保案件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