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可以留給孩子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夫妻雙方
離婚時,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把
房產過戶給未成年孩子的,這個時候,夫妻只需要去房管局辦理過戶即可。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獎勵、贈與、報酬及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重大民事行為則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或征得監護人的同意。
法律法規
《
離婚協議》是解決人身關系的協議,協議約定的關系不只是簡單的《民法典》中規定的
合同關系,應首先受《民法典》的約束,然后再受《民法典》的約束。《民法典》規定
離婚雙方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有申請撤銷《
離婚協議》的權利,但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種觀點認為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
房產贈與孩子帶有道德義務性質,帶有雙方對自己的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傷害的補償性質。
未成年的孩子也是可以擁有
房產,夫妻在
離婚的時候對于
房產分配有比較大的爭議可以考慮將其給自己的孩子,雙方都不能夠擁有。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將共同
房產過戶給子女即可。
夫妻雙方協議
離婚并將其共有的房屋協議給孩子的,需按照房屋買賣或贈與的方式過給孩子。以上兩種方式均需夫妻雙方和孩子共同到場辦理,如孩子未成年可不到場;兩種方式均需繳納契稅。如按房屋買賣方式辦理需提供: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
離婚證(已
離婚)或結婚證、戶口簿(未
離婚)、契稅票;如按房屋贈與方式辦理需提供:身份證、
房產證、贈與公證書、契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