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么?
1.發展醫責險是分散
醫療執業風險,減輕賠償壓力的需要
首先在
醫療行為中,由于
醫療技術的限制、疾病譜的不可預測性和患者體質的差異性,
醫療事故或
醫療意外經常發生;其次,患者方經常對當前
醫療科技允許范圍內得以了結果難以接受;再次,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更多時候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遇到問題就會訴諸法律手段。最后,隨著
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范圍的擴大與賠償標準的提高,
醫療機構的賠償風險的壓力將進一步加劇。所以轉嫁
醫療風險,讓
醫療風險分擔社會化,購買
醫療責任
保險是一種較有效的方式。
2.發展
醫療責任
保險是保護患者利益的需要
第一,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復雜以及部分醫院財力有限,患者的利益常常不能得到有效及時全面的保護。而
保險人作為第三方直接介入糾紛處理和賠償,會按照投保人和
保險人在購買
保險時的約定進行賠付,患者能比較及時地獲得賠償。第二,醫生為了保護自己必然會做出“防衛性
醫療行為”,往往選擇對醫方最安全的保守治療方案或需要借助大量儀器檢查、實驗室檢查求得科學的數據支撐,造成
醫療資源的浪費。所以
醫療責任
保險能使
醫療機構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
醫療技術的研究和發展以及讓醫生能輕松的全心全意的為病人服務,最終使患者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3.創建和諧
醫療環境的需要
大量的
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嚴重的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許多經濟補償要求的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滿足也使整個社會對
醫療機構和醫生的評價降低,形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4.發展
醫療責任
保險是
保險業擴展業務
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險的開發是
保險業的明智的選擇,
醫療責任
保險是職業責任
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將成為現代
醫療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
保險公司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
醫療責任險推行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已建立
醫療責任
保險機制的地方參保率維持了較高的水平,且總體上在繼續增長,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
保險機構以及政府各方對
醫療責任
保險的認可度得到提高。盡管各地
醫療責任
保險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制度推行過程中仍存在較大困難,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問題:
1.強制性不足,難以避免投保的隨意性
我國目前的
醫療責任
保險基本上實行自愿
保險,使得
醫療責任險能否全面普及存在不確定性。盡管一些地方政府有意通過行政命令強制推行
醫療責任
保險,但因缺乏法律依據而不能名正言順地公開進行,這種
保險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強制
保險。
2.
醫療責任
保險服務尚不完善
首先,
醫療責任險適用范圍狹窄,多數地方僅在城市、大型
醫療機構推廣;多承保因
醫療事故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很少承保實踐中高發的
醫療差錯致害賠償。其次,
保險產品不切實際,且費率厘定不夠科學。
保險公司對投保人以及
醫療損害發生情況缺乏了解,險種開發不能準確反映
醫療機構的實際風險情況。
保險費率的厘定主要參照經驗費率,導致
醫療機構支付的
保險費可能會高于
醫療機構應賠付額,從而挫傷了醫院投保的積極性。再次,
保險期限過短、
保險責任單純基于請求基礎而不考慮事故發生基礎,使得
醫療責任
保險不能全面滿足
醫療機構轉移責任風險的需要。最后,附加服務價值低,僅負責賠償不負責風險預防,其
保險產品難以對
醫療機構產生吸引力。
3.法律條件不完善,投保和承保風險較大
目前我國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處理實行“雙軌制”,即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與依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兩種相互替代的規范性文件和程序處理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醫療損害鑒定也有醫學會鑒定和司法鑒定兩種,法律依據和處理程序均具有不確定性,這導致降低了法律責任的可預見性,
醫療機構不敢貿然投保,
保險公司也不愿開展
醫療責任
保險。此外,我國衛生法律體系遠未健全,
醫療服務基本法缺失,從而難以對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否存在執業過失進行法律評價,這也導致法律責任的不確定性。
4.一些
醫療機構風險防范意識不高,對
醫療責任
保險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對
醫療責任
保險也缺乏了解
一些大型醫療機構有較強的經濟能力自行賠償,多認為沒有必要買
保險。還有一些
醫療機構對
醫療責任
保險的要求過高,希望在轉嫁經濟賠償責任的同時,將
醫療糾紛的協調處理事務工作也轉移出去。
總所周知,
醫療行業產生風險的幾率非常的高,隨著人們對于生活水平要求的提高,以及對
醫療效果期待度的提高,使得醫患之前的關系越來越復雜,也越來越緊張。
醫療責任險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這種緊張的關系,是值得大力推行的一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