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要經過哪些部門刑事案件有三個階段,其一是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然后是人民檢察院的審查
起訴階段,最后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由此可以看出,判刑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三個部門,但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有自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即可。對于公訴案件,首先是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人進行刑事
拘留,并對其進行詢問,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嫌疑人進行
逮捕的,需要在
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的七日內做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在對案件偵查結束后,把
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及證據移送檢察院審查。接下來是審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期限為一個月,案件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結束后,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
起訴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審理公訴案件要在一個月內宣判,對于那些有特殊情形的,依照規定可以延長,具體延長多久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根據已查明的案件的事實、有關的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是無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