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并一定就會有經濟補償金,而是要區分情況。如果
合同所約定的期限已到,那就好說了,老板或者說是公司是可以不再續簽的,那就一拍兩散。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員工和老板雙方之前就一直就在買賣勞動力上有親密合作關系的,早已簽過兩次約定好期限的
合同,倘若老板膽敢不再續簽該員工了,經濟補償金就有存在的必要性了。其次,如果
合同沒有到期,由于用人單位的緣故,無故解雇勞動者的,那就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救濟。再者,勞動者工作期間,遭受不公的待遇,可以直接辭職,并且申請經濟補償金。最后,如果用人單位經營出現問題,需要作出減員之類的措施,那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然,如果是自己離職了,那就無須提經濟補償一事了。經濟補償金,正如其名所說的那樣,主要是用于補償。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一旦失去工作,就會陷入一種危機感。這種危機感是源于家庭壓力和自身要求以及人生目標的。而作為用人單位,須有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且用人單位較勞動者而言是屬于占據著較為強勢的地位,進一步而言,那是用人單位出現的問題而導致
合同的解除,與勞動者無關。因此,參與社會工作的人是需要需要法律的傾斜保護的,這樣才有了經濟補償金這么一說。以上就是,關于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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