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撤訴后多久能再
起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后,一般在6個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
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后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
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
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后6個月內能否再次
起訴,這是很多人都沒弄清楚的問題,那么,撤訴后6個月內能不能再
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從這一法律規定可看出,撤訴分為原告主動撤訴和法院接撤訴處理兩種情況,“原告主動撤訴”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認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意撤訴。“法院接撤訴處理”通常是指原告沒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訴處理的法律文書。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后又
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由于婚姻關系涉及到身份關系以及社會、家庭穩定和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
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此,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只有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才能在6個月內再次
起訴離婚。因此,律師認為,無論是因為什么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后個月內不能再次
起訴離婚。但對
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二、如何處理但是撤訴可能發生在開庭審理之前,也就是說未經調解原告也可能出于某種原因撤訴,那么對原告
起訴離婚撤訴后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
起訴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二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探究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畢竟司法解釋用的是“可比照”而非“應比照”。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無權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的
起訴。未開庭原告即撤訴在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
起訴的案例,案件立案后,主審法官要求原告撤訴,否則即不開庭駁回。該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
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后發現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
起訴。該件案件,恰如上述,并非不符合受理條件。如果人民法院不開庭即駁回原告
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
上訴。若是您在
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并沒有成功
離婚,可以再六個月之后再進行
起訴,在此期間應當注意相關
離婚證據的收集以及考慮一下是否真的有必要進行
離婚訴訟。同時
離婚的危害性也是相對的,其中有孩子的父母
離婚對孩子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希望各位
離婚父母進行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