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勞動
合同書范本需要包含什么內容?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
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
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什么是勞動
合同書
勞動
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
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
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
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準確。
三、勞動
合同書的程序是什么
(1)勞動
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
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
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并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4)勞動
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5)簽訂勞動
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
合同書,并簽名蓋章。
(6)勞動
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簽訂勞動
合同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同時也是在出現法律糾紛時非常重要的一份法律證據。簽訂勞動
合同書有一定的要求,除了基本的薪資待遇、
保險福利和雙方的基本信息之外,還需要根據單位性質和從事的行業不同進行靈活地結合,使其更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