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某財產是在結婚之前屬于個人財產的,結婚時又沒有經過更名,也沒有作添加登記處理的財產,仍然是不屬于雙方的財產,而是個人的。當然,對于該財產的附帶收益,會有不同的處理情況。假設周某在結婚之前有一
房產物業,在與王某結婚之后。周某將房子出租,每月租金收入5000元。隨著房價的增長,原先價值300萬的房子,現在價值600萬了。在實務當中,以往的處理方式,各地有各地的說辭和理由,不能形成統一的意見。在新解釋頒布之后,現在的處理為:房子自然增值的300萬屬于周某的財產,房子仍舊屬于周某名下,而租金是屬于兩人共有的。可以看出,如果是屬于個人的財產的大部分收益仍然歸個人,只有將該產權投入生產經營中,所獲取收益是兩人共有的。當然,除非兩人在結婚前后對財產的劃分早作處理,否則,就按照上述所說的處理。如果其中一人通過銀行按揭的方式購買汽車或者
房產之類的。在結婚之后呢,兩人咬緊牙關一起抗住貸款的壓力,那么
離婚之后,除了首款所購買的部分是屬于個人財產,其余都是屬于兩人共同擁有的。在結婚之前,如果是雙方家屬一起籌資買房呢,以這對新人的名義作登記呢?那就會作這樣處理:按照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劃分房子的份額。以上分析還是需要各項證據的有力支撐,如果看官真要
離婚,那就開始著手準備相關憑證材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