伎倆一:金蟬脫殼 債務在法律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主體(即債務人)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張債權。因此,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往往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如“遺囑、遺贈”逃債、“繼承”逃債,甚至“失蹤”逃債、“自殺”逃債等。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和申請
執(zhí)行人必須將對方的財產來源摸清,證據如果充分,法院可以依法對其惡意逃債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 伎倆二:借尸還魂 目前,一些企業(yè)逃債手段越來越隱蔽,甚至采用破產欺詐的方式。他們通過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組、分立或
股權變更、
合同轉讓等手段抽逃資產后申請破產。一些企業(yè)長期策劃、惡意負債、串通擔保、隱藏資產,讓企業(yè)變成空殼,然后申請破產逃債。有的企業(yè)則通過虛增債務、虛構擔保、低價處分財產等方式,對本地或個別債權人優(yōu)惠清償,欺詐其他債權人。 伎倆三:貍貓換太子 更有一些企業(yè)為了逃債不惜手段。比如一個有足夠償債能力企業(yè)產生了債務,但經過各種策劃和運作,將債務實際承受主體變成了另一個沒有償債能力的企業(yè)。 伎倆四:苦肉計 為了逃債,一些債務人有意制造自己“履行不能”的假象。主要手段是轉移財產,或贈與、低價轉讓財產,或干脆不履行自己對第三人擁有的債權。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律師介紹,為了防止此類逃債行為的發(fā)生,《
合同法》專門設立了“撤銷權”和“代位權”制度。 伎倆五:過河拆橋 為了實施逃債、幫助債務人逃債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債務人或擔保人設計圈套,使本來視之為正常的擔保變?yōu)闊o效或被撤銷,使得債權失去了擔保,致使最終債權無法實現。本報記者 黃志杰 第一招:防患于未然是最高境界 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律師認為,進入訴訟程序、用法律武器追債,是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已的選擇,能夠防患于未然才是規(guī)避追債風險的最高境界。法官戴波介紹說,發(fā)生經濟聯系前,了解對方企業(yè)的資信是最基本的工作。對于企業(yè)來說,先調查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在查工商登記資料時,可以委托律師查詢該企業(yè)詳細的年審及企業(yè)變更資料,這些資料是了解企業(yè)資信的重要渠道。 第二招:面對欠債果斷出擊 如果是因為欠債發(fā)生糾紛,必須態(tài)度堅決地采取法律行動解決,不要因為數額少,對方口頭承諾而一拖再拖,等對方轉移資產,再采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于事。 第三招:
起訴前申請凍結對方資產 對于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律師說:“
起訴時,就先采取訴前
保全措施,申請法院快速查封、凍結欠債人的資產,也可以把這一點理解為將勝訴款項最終
執(zhí)行到位第一步。”同時需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在申請訴前
保全15日內提
起訴訟,否則訴前
保全將無效。 第四招:
合同約定仲裁節(jié)約時間 訴訟階段,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一審一般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兩審終審。利用審限轉移資產、拖延時間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慣常手法。面對法院時效上的問題,一些對現金流動要求比較高的當事人也可在最初簽
合同時與對方約定發(fā)生問題時通過仲裁解決,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如此,可滿足時間快捷的要求。 第五招:注意申請強制
執(zhí)行時效 “訴訟雙方中有一方是個人的,在判決勝訴后的一年時間內申請強制
執(zhí)行是有效的,雙方都是法人的,在判決勝訴后的半年時間內申請
執(zhí)行才是有效的。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
執(zhí)行,就喪失了強制
執(zhí)行申請權。”兩位法官都認為,申請強制
執(zhí)行的時效問題必須引起申請
執(zhí)行人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