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
保險待遇糾紛
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這一規定表明:
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管轄。這是地域
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訴訟
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這是級別
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說,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送給有
管轄權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進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不屬于自己
管轄,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
管轄。
二、發生工傷糾紛怎么辦?
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
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
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
保險,工傷
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
保險的,就由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對
工傷賠償金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解決糾紛。
《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此就是說,我們在哪里上班的,這個地方的人民法院就具備
管轄工傷
保險待遇糾紛的權利,一般也是直接向當地機場的人民法院提交訴訟就行了,但要注意,工傷
保險待遇糾紛解決的第一步應該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如果沒有仲裁結果,當地的基層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工傷
保險待遇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