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第三次簽訂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第三次勞動
合同簽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只要勞動者愿意訂立固定期的,單位也同意的話,雙方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則后續的
合同期限可隨意定,這個在法律上沒有限制的(有限制的只在試用期階段有規定而已)。關鍵在
合同上要注明“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訂立固定期勞動
合同”,這樣單位就不算違法。其實這兩者沒有什么關系,只是不過一個是
合同明文規定了一定的勞動
合同履行時間。而無固定勞動
合同就是勞動者有權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而已。
合同到期后,再按前述做法繼續簽新
合同,或者不想做下去就不再續約
合同就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二、勞動
合同續簽注意哪些方面?1、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續簽的過程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2、屬于可續簽的勞動
合同只限于一定范圍內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
合同、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
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都不屬于可續簽的勞動
合同范疇。3、在特定條件下勞動
合同有當然續簽的情況。當然續簽,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簽勞動
合同手續。如果第三次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那么用人單位必須無條件簽訂的,除此之外,也給您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勞動
合同續簽需要注意的方方面面,勞動期限必須要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