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出租車誤工費怎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實踐中,我們可以基本準確的確定出租司機每天的純利。在正常情況下,出租車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而
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生的,不能因為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機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機的純利應該得到賠償。可是出租車的份錢卻不是這樣,這實質上是一種運管費用。如果這種費用是出租車司機已實際支出或必須支出的費用,而且這種支出屬于可以通過運輸回收的成本的范圍,那顯然亦屬停運損失,應計算為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按實際天數計算,應改予以賠償。其實,與此性質相同的還有養路費、
保險費、工商管理費用等必然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在停運期間的損失,也應該得到賠償。二、失業人員可否主張誤工費賠償?受害人有固定收往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但是對沒有收入的無業人員來說,如何計算誤工費,在實踐中也是有爭議的。無業人員,也就不存在相同或者相近行業,無法依據行業平均工資來主張;如果采用社會平均工資,則對支付賠償的一方顯然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無業人員也存在誤工費,因為無業人員并不是沒有勞動能力,而只是損害發生的時候處于無業狀態而已。本律師認為,對于無業人員,采用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其誤工費還是比較合理的。綜上所述,出租車是營運車輛,其和普通汽車發生碰撞造成
交通事故,如果出租車無責,對方承擔全部賠償。在修車期間,出租車不能拉客導致收入減少,司機可以提出誤工賠償。應該用出租車日收入減去油費、過路費等支出乘以修車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