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包括:雙方的勞動報酬收入和工作獎金、在生產經營中所獲取的收益、著作
專利商標等
知識產權性收益、一般繼承與贈與所得的財產。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類型,至于其他的,類似軍人復員費就納入其他應當歸其共同所有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夫妻,僅指法律上的合法夫妻。至于結婚條件,這里就簡單提示:低于22歲的男性同胞們和低于20歲的女士們,還有兩方是親密親戚時不能結婚,除非你們是遠方親戚。一般來說,就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領證了。當然,因為我國有特殊情況,在1992年之前,沒有登記的未婚
同居,也算是具有法定婚姻關系的夫妻。再者,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有這樣的法律規定的:在結婚之前,倘若男女雙方是約定好的,約定為結婚之后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屬于個人所有,而不是雙方共同所有,那么就沒有共同財產這么一說了。如果婚前沒有約定,婚后也沒有補充約定的,那么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還需要提醒一點的是,對于婚前財產,只要登記人是寫個人,那么該財產就屬于登記人名下。即使雙方結婚了,也不會變成雙方共同財產。在婚姻法沒有修改之前,雙方的結婚年限超過8年,那么之前的個人財產就會轉換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了。注意!此法條已被廢除!以后再也沒有類似的說法了。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內容龐大,財產劃分更是錯綜復雜。因篇幅有限,只能提醒一下值得注意的問題,請各位看官海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