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協議書上寫的孩子由男方撫養還能變更嗎?
撫養權確定以后,法律規定發生以下特殊情況,未取得
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
撫養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
離婚協議簽訂后可以反悔嗎?
1、領取
離婚證前,
離婚協議未生效,隨時可以反悔。
2、領取
離婚證以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種情形加以分析:
(1)
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
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復婚必須雙方自愿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 。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
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
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3)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
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
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
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
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①
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認真履行;
②對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如有變更或撤銷的意見,雙方不能重新達成合意時,必須向法院提
起訴訟,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必須在協議簽訂后的一年內提起,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③提起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會遭到法院的駁回。
這也意味著,
撫養權一旦確立不是隨便可以變更的。不過實際上也有可能發生在寫
離婚協議書的時候,雙方根本就忽略了孩子的意見,可簽了
離婚協議書后孩子卻堅決要求跟隨母親生活的,類似于這種情況,還是建議雙方妥善的協商處理孩子的
撫養權歸屬問題,如果要訴訟變更的,必須提交證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