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
票據權利是完全的金錢性雙重請求權
完全的金錢性是指
票據權利只能是金錢權利。它不同于普通債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
其特殊性表現在:(1)普通債權的標的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還可發生標的轉換現象 2;
票據權利的標的只能是金錢,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額之給付為標的,不能有任何變通。
(2)
票據權利為無因金錢債權, 權利人享有
票據權利只以持有
票據為必要,至于取得
票據的原因,
票據權利人既無說明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而必須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此外,
票據權利的無因性還表現在,
票據權利的轉讓與一般民事權利的轉讓不同,
票據權利轉讓時,不必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權利轉讓時,債權人必須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生效。
(3)普通金錢債權僅有一次請求權,而
票據金錢債權卻有二次請求權,當第一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時,持票人還可以行使第二次請求權即追索權。
(二)
票據權利是固定性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固定性是指
票據權利的內容從出票人簽發
票據并交付持票人起,持票人的
票據權利就以
票據所記載的文義為準。對于
票據的記載金額不得擴大或縮小,否則
票據行為的前手與后手之間,將無法負連帶責任。
(三)持票人
票據權利是單一性的權利
對同一
票據來說,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單一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一票一主,即一個
票據只能有一個持有人,但該持有人可以是共有人;(2)是同一
票據上的權利不能分割。如
票據權利不能為部分轉讓,不能同時轉讓給兩個以上的被背書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