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繳費義務。 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申請
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1、申請書、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2、發明
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3、
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4、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
專利索檢費; 5、無效宣告請求費、終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費。 二、實施發明的義務。 1、推廣其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2、許可他人使用、制造、銷售其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新技術,使之盡快發揮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