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監護人不會被強制指定?
監護人直接關系到孩子的成長,所以在指定的監護人不想擔任責任的時候是不會強制性要求其監護的。
如果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
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送達
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二、怎樣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怎樣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如果監護人被認為非常不自愿而且對孩子的照顧甚至出現了不稱職的現象一般都不會再強制性地要求其繼續撫養或者監護了,因為這樣的情況盡管讓孩子有依靠生存卻不能健康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