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瑕疵的四種情況:偽造、變造、更改、涂銷。
(1)偽造,就是一種無中生有的行為,是指假冒他人的名義為
票據行為。偽造的后果:偽造人不負
票據責任,被偽造人不負
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在
票據上真正簽章人
票據責任的承擔,而作為偽造人要承擔民事的、刑事的責任。
《
票據法》第14條規定,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
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
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變造,不同于
票據的更改。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有變動的權限,如果是原記載人或者有權更改人,其有變動權限,他的變動就是“更改”;如果不是原記載人或者無權更改者,就沒有變動的權限,他的變動就是“變造”。
變造的后果:《
票據法》第14條第3款規定,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
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3)更改,是原記載人所為或者是有變動權限的人所為,所以一經更改就是有效的。
有三個事項是
票據法規定絕對不能變動的,任何人都不能進行變動,包括原記載人也不得變動。這三項內容是: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
《
票據法》第9條規定,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
票據無效。
(4)涂銷,視具體的涂銷事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