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員工來講,勞動者與勞動公司之間是有一定的
合同限制,那么有些人可能會想要提出疑問,那么勞動
合同到期后3個月公司不續簽是否違法?根據有關規定,這種行為已經是觸犯法律了。具體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的相關
合同要求。勞動
合同到期后未續簽的,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續簽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
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你與公司的勞動
合同到期之后,雖未續簽,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予以經濟補償.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因此,你的補償就為二個月的工資。關于加班的未付報酬問題,一個是要有證據來支持,二是要考慮60日的訴訟時效問題。所以我們已經充分的了解了,對于我們國家,尤其是在勞動者與公司之間存在的勞動
合同,具體的相關要求以及適應,我們也就能夠知道,并且能夠知道勞動
合同到期后3個月公司不續簽是否違法,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