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交通系統的不斷完善,汽車的使用率越來越高,由此誕生了一個新生行業:汽車租賃。出于安全的穩定性,在租賃汽車時我們務必要簽訂汽車租賃
合同及汽車租賃
合同補充條款。那么,汽車租賃
合同補充條款一般包含哪些內容呢。下文我們將為您一一列舉。
一、車輛租用期間發生
交通事故需要提供替換車輛時,出租方有權按如下原則收取停租補償金,如車輛還回后需要延期修理,按同樣原則收取維修期間補償金:⑴無責任或次要責任免費;⑵同等責任收取事故車維修期間租金的40%;⑶主要責任收取事故車維修期間租金的50%;⑷全部責任收取事故車維修期間租金的60%。責任確定以交警的裁決書或法院判決為準,否則視為承租方全部責任。
二、承租方在車輛使用期間發生違章行為導致罰款及罰分由承租方負責及時解決,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仍未進行處理的,出租方有權從承租方押金中扣除違章罰款及每次違章100元和每個違章扣分100元的服務費。
三、 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租車的,同時授權本公司可以采取離線扣款的形式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違章處理罰款及服務費、預定金、各種賠償等與當次租車業務有關的全部費用。如車輛續租租期超過預授權期限,而承租人不能回門店辦理延長預授權時,出租方有權將預授權轉為離線消費,承租方還車時如需退還剩余款項須交納2%的手續費。
四、車輛續租必須獲得出租方書面或短信許可,否則視為逾期歸還車輛,加收正常租金20%的
違約金。
6、出租方已經將車上配件制作了標記,如車輛還回時標記遺失或嚴重損壞視同承租方私自更換備件,承租方應按照配件價格的200%賠償出租方。
五、 承租方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所發生的扣分、罰款,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方可協助辦理。以上就是我們整理出來的關于汽車租賃
合同補充條款的重要內容。在汽車租賃期間,車輛發生
交通事故或者違章行為時應如何解決問題、如何續租車是汽車租賃
合同補充條款的重中之重,未免導致財產、信譽受到侵害,我們在汽車租賃時需加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