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沒有及時辦理
保險單的變更手續,車輛的承保公司拒絕賠償,理由為該車輛買賣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該車的
保險并未變更,屬于
保險的“真空地帶”。新、老兩位車主一起將某財產
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以被
保險人沒有及時辦理
保險變更手續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原告律師堅持認為,
保險公司簽發的
保險單合法有效,無論車主是誰,
保險是隨車不隨人的,現在既然事故已經發生并且造成了實際損失,
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償。而目前法律也沒有規定車輛過戶后多長時間內必須辦理變更手續。針對“真空地帶”的說法應該給一個變更保單的合理期限。
保險公司律師認為:“根據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
保險人,經
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
合同?,F在,投保車輛雖然轉讓了,但沒有變更
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認為原車主劉某已失去了車輛的所有權,根據
保險法財產
保險之損失填補原則,原車主劉某并無財產損失,所以不需要賠償原車主劉某,而現車主張某雖然取得車輛所有權,但沒有向
保險公司申請變更
合同,
保險公司與他也就沒有
保險合同關系,現車主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律師說,車輛轉讓后未辦理
保險變更的期間是車輛
保險的“真空地帶”,此時發生
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給出的意見是,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成立,判決駁回了兩位車主的
起訴。理由是,新車主徐先生不是
保險單中記載的被
保險人,與
保險公司無
保險合同關系,同時
保險利益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被
保險人必須在
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事先通知
保險公司,經
保險公司同意并將
保險單或
保險憑證批改后方為有效。否則發生
保險事故老車主亦不能索要
保險金。
此案的主審法官解釋,目前,此種情況出現的理賠賠償已有所松動,部分
保險公司采用了靈活的變更條件,如果被
保險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確有客觀原因沒有及時辦理
保險批單,而
保險風險又沒有因車輛轉讓而提高,
保險公司對“真空地帶”的事故還是同意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