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勞動
合同法賠償細則有什么?
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以下情形: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
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
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相比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一是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除后一種情形之外,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對高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金作了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新勞動
合同法賠償金的相關規定的相關知識:
相關條文:
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法(95年):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
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
合同法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勞動
合同法中規定了不同的清醒中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的不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員工在解除勞動
合同的時候都要按照勞動
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進行經濟補償的時候也要參照
合同法來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