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開庭到判決需幾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開庭?
民事案件立案后,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關于審限的法條規定及原則,一審一般是立案后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后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后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三、民事訴訟流程
1、
起訴,即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
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
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
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
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
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民事訴訟法當中對審理民事案件的時間效率作出了統一的約束,但比較復雜的民事官司一旦開始,就不像有些人所想的那么簡單了。現實生活中您也應該見到過有些民事糾紛,前前后后一共經過了好幾年的時間才最終作出了判決.所以民事訴訟活動有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其實是比較耗費時間和精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