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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卻在養孩子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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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卻在養孩子怎么辦,可以變更
撫養權,爭取孩子
撫養權。
孩子
撫養權在母親一方的,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因素搜集證據:
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如何爭取子女的
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
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
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
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
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
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
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
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
離婚前或
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
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不是只要把孩子的
撫養權拿到手里之后就沒事了,更不應該在拿到孩子的
撫養權之后,卻讓失去孩子
撫養權的一方負責養孩子,若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另一方完全可以在此爭取孩子的
撫養權,并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法定撫養人的失職產的行為,并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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