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在經
專利權人同意后,可以使用
專利權人的
專利,實施他人的
專利,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必須取得
專利權人的同意; 二、必須與
專利權人簽訂
專利權使用許可
合同,并經登記; 三、使用人必須支付給
專利權人在
專利權使用許可
合同中約定的使用費; 四、被許可人無權允許
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該
專利(
合同有約定的依約定); 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本轄區內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的
專利在指定的范圍內許可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話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
專利權人支付費用; 六、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
專利,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經國務院批準,亦可在批準的范圍內準許他人使用,使用人按規定向
專利權人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