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一、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二、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
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
三、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五、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
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六、不認真
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
八、不按
醫療原則,濫用毒麻限劇藥品,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
九、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
醫療法或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
醫療法。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
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
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
醫療費
按照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
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
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
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九、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出臺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侵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
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
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不可避免的問題,但對于我國也專門推出了針對
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如果確定這起事故是因醫院所造成的,那么就要按法律的規定賠償受害者所有的損害,所以,出了事故不管是對于醫護人員還是病人都必須要和平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