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變更
撫養權公證是否需要進行
一般來說,變更孩子
撫養權是否需要公證由
離婚夫妻自己決定,因為,變更孩子
撫養權可以先有
離婚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
起訴訟解決;如果協商后訂立變更孩子
撫養權協議書,或者進行變更孩子
撫養權協議書公證的,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無論怎么樣,最后都需要法院裁定確認更孩子
撫養權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孩子是每一個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國的希望,讓每個孩子都擁有幸福的童年,不僅是每一個家長的責任,也是社會的責任。為了孩子能在更有利的生活環境下健康成長,父母對待
撫養權一定要慎重。
為什么要做
撫養權公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
離婚后,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
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
離婚后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
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
撫養權協議》。由于先前雙方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
撫養權協議》是對《
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
撫養權屬于重大人身關系變更,有關部門出于謹慎,故要求該對
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
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于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于采納公證書。
由于《變更
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協議變更
撫養權是不需要公正的,因為此類問題解決需要公正的途徑只有進行了一定的訴訟程序,在有關的法院判罰后才會有著實際的公正,所以自己在此類問題的解決過程中要多加了解有關的規定,這樣就會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