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標使用許可需備案嗎?
商標使用許可需備案, 我國《
商標法》及《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應當報
商標局備案。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
合同副本報送
商標局備案。至此,我們找到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中關于提交
商標局備案條款的出處。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要素及生效條件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是指
商標專有權人(
商標使用許可人)與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就注冊
商標的許可使用及相關事項進行約定的
合同。除經雙方約定達成一致的普通
合同條款外,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一般應當包含許可使用
商標的內容、許可使用范圍、許可使用年限、許可使用種類等條款。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經
商標使用許可人和
商標使用被許可人簽署后便可生效。
二、經備案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對抗力
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中一般含有這樣的表述:“本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應當在簽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
商標局備案”。那么,
商標許可使用
合同是否一定需要備案呢?
我國《
商標法》及《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應當報
商標局備案。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
合同副本報送
商標局備案。至此,我們找到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中關于提交
商標局備案條款的出處。但是,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如不經備案,是否就不具備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的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
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見,我國法律并未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必須經備案才能產生效力,因此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效力條件與普通
合同一樣,一般而言,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
合同法、內容合法者,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便具有效力。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未在
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經備案的,許可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主張
商標使用許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該第三人應該是善意的。為幫助理解,我們提供以下兩個案例:
(一)例如:甲為注冊
商標專有權人,甲乙雙方先行簽署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但不久之后,甲方與丙方(丙方并不知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的存在)簽署了轉讓前述注冊
商標的
合同,并將該
合同提交
商標局辦理了相關轉讓登記手續的,此時,對于善意的丙方,乙不能以其在先的
商標許可進行對抗,其權利救濟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
違約責任。
(二)例如:甲方與乙方簽署了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未備案;隨后,甲方與丙方簽署了
商標使用許
合同,許可類型為排他許可,已備案。該種情況下,丙方作為善意第三人,有權要求排他使用許可使用
商標,而乙方不能以其在先的
商標許可進行對抗,其權利救濟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
違約責任。
實際生活當中,如果要想進行
商標的使用的話,必須要得到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違法侵權的行為,需要對此進行民事方面的賠償,所以在許可之后,那么需要辦理登記,這個登記他是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益,如果說沒有登記的話,那么在這方面肯定就會欠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