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當事人在
合同效力、解除條件、價款結算、質量缺陷等方面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該條確立了固定價不予鑒定原則,理由是固定價
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應當尊重當事人合意;如果提請鑒定則意味著可以不按照
合同約定結算價款;盡管按照固定價將發生利益偏頗,但是固定價起著風險分配作用,價款在
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固定價分為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前者是一口價,施工單價和工程量均不可調整;后者是半閉口價,單價固定,工程款隨工程量據實調整,固定單價可以采用定額單價,也可采用綜合單價。采用固定價
合同應當注意:(1)固定總價適用于工程量固定、風險易于控制、工期短的
合同,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固定總價不予調整,清單之外有零星工程的,工程結算款為固定總價+零星工程款。(2)固定單價
合同,單價固定但工程量是變化的,對工程量有爭議可以提請司法鑒定,如果增加的工程量事先未約定單價的,根據《解釋》第16條適用
合同訂立時的定額單價;(3)為防止固定總價
合同顯失公平,
合同也可約定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可調條件,比如將工期超過一定時限或者定額單價增減10%做為可調條件,同時還要約定具體調整方法。
某些發包人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價款之目的,嚴重侵害了承包人合法權益。為了制止這種不法行為,《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條款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一把尚方寶劍,應當充分利用之。(1)施工
合同必須訂立 “逾期不予答復視為認可”條款,否則不當然產生此效果,需要提醒的是,現行施工
合同示范文本無此條款;(2)為充分利用該條款,施工
合同應當明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內容,結算文件應當明確載明工程款數額,并且承包人有證據證實向發包人遞交了結算資料;(3)對“不予答復”可具體約定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遞交的結算資料不以書面方式提出實質性異議”;“發包人不予認可結算報告的,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修改意見,逾期則視為認可”,這樣能夠進一步制約發包人拖延結算行為。(4)《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6條均有“逾期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的規定,但兩個辦法屬于部委規章,除非施工
合同明確約定適用辦法(之一即可)結算,否則不當然產生“逾期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的效果。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包修金。施工
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每一筆款的付款時間,其法律意義在于發包人逾期付款則構成
違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支付
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當從拖欠工程價款之日計付。計息始期和利息標準屬于當事人自由約定事項,法官尊重當事人合意。為解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爭議,《解釋》第17、18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
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