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
合同期限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合同按照《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
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
合同當事人條款及
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而勞動
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
合同終止
執行后,由于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
合同。根據勞動
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征,延長勞動
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
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征,因此變更勞動
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
合同。根據王某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1年的勞動
合同,然后又延長了1年的勞動
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只要王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單位就應當訂立。房地產中介公司試圖以變更勞動
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
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勞動
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
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
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
合同的期限變更,對于所屬的利益協議就會進行重新劃分,所以對于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在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期限的變更就會進行
合同的重新簽訂,所以對于有關問題的解決,就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程序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