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雙方簽訂的《顧問行銷
保險代理
合同》、《儲備營業處經理聘任函》可知,雙方的關系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所規定的
保險人與
保險代理人之間的關系;雙方之間不會因任何因素構成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
保險人的委托,向
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
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
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庇纱丝梢缘贸鰝€人
保險代理人是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這個結論。
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個人
保險代理人與
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平等的委托代理關系。
保險代理人不是
保險公司的員工,沒有底薪,也沒有必要的費用報銷,
保險公司不為
保險代理人個人購買社會
保險,不管你工作多長時間,一旦離開,就得不到一分錢補償。今天的
保險代理人享受不到任何的社會福利,連最基本的社保都與他們無緣。
保險公司團隊中也有很多的嚴格管理,實際上已經剝奪了他們法律意義上的代理人身份。他們享受不到
保險公司員工的待遇,
保險公司隨時都可以單方面地解除代理
合同。
保險代理人在從事
保險代理業務時,除了要努力做好業績的同時,也要注意
保險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避免自身風險,否則,若
保險公司找理由解除代理
合同后,自己以前的努力可能會化為烏有。